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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临床用血和原料血浆调配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添加时间:2007-03-22 09:19:36 点击次数:4224

皖卫医〔200734号
各市、县卫生局:
    现将《安徽省临床用血和原料血浆调配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血站向核准供血区域外血站、医疗机构调配血液,血站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调配临床用血剩余血浆,单采血浆站原料血浆出库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血站(含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应当严格按照《血站执业许可证》核准的供血区域供应血液。医疗机构从指定血站获得的血液只能用于本院临床,不得供应给院外患者或者其他医疗机构。
    三、血站向医疗机构以外的科研单位提供科研用血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血液管理 临床用血 血浆调配 规定 通知         
 抄报:卫生部医政司,卫生监督局
 抄送:各采供血机构,省直医疗机构                                
  安徽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7年3月27日印发 
 
 
 
 
安徽省临床用血和原料血浆调配管理若干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切实维护采供血秩序和血液安全,规范省内临床用血、剩余血浆和原料血浆的调配,特作本规定。
    二、全省临床用血的调配,临床用血剩余血浆的调配,单采原料血浆的出库实行核准管理。医疗机构紧急急救临床用血的调配实行备案管理。
    三、血站对外调配的临床用血和剩余血浆,单采血浆站出库的原料血浆必须符合国家和卫生部有关临床用血和原料血浆采集、加工、检测、包装、储藏、运输等相关质量标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调配和出库。
    四、临床用血、剩余血浆和原料血浆的调配通过安徽血液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和交换信息。临床用血和剩余血浆的调配由调出方血站申请,填写血液调剂申请书,注明申请调剂的血液品种、数量和规格;调入、调出单位名称;申请血站的负责人、经办人;申请的时间、理由以及所在地卫生局的审核意见。
    单采原料血浆的出库由单采血浆站申请,填写原料血浆出库申请书,注明申请出库的原料血浆数量、装箱单号、箱数;每箱装有的原料血浆编号、采集日期、重量等具体信息;单采血浆站负责人、经办人以及所供应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血液调剂申请书和原料血浆出库申请书经省血液管理中心核准后生效。申请方应当在生效后10日内完成调配出库工作,没有履行调配的,视自动放弃调配。
    血站之间或者血站向其核准的供血区域以外的医疗机构提供紧急急救临床用血可以先行调配,但必须在调配后24小时内通过安徽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调配的理由(急救事件简述)、使用血液的医疗机构名称,血液调配的品种、数量和规格。同时将所调配血液的具体信息报送安徽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存档。
    五、临床用血、剩余血浆和原料血浆在调配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交接手续,由调出方或者调入方派专人和专用运输工具进行转运,保证血液、血浆在冷链状态下运输和保存,不得由患者家属或者其他途径进行转运。
    省内临床用血、剩余血浆和原料血浆调配的出入库信息通过安徽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自动交换。接受临床用血的血站或者接受剩余血浆、原料血浆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血液或者血浆入库时须利用条码识别技术,逐一核对,防止发生出入库差错。
    六、临床用血的调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卫生部和我省物价部门核定的临床用血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收费标准。
    七、违反本规定进行临床用血、剩余血浆和原料血浆调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八、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无偿献血血液调剂管理若干规定》( 皖卫医[2000]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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